(2015)东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合林、纪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合林,纪爱林,乔广德,乔治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乔合林,男,住东明县。被告:纪爱林,女,住东明县。被告:乔广德,男,住东明县。被告:乔治峰,男,住东明县。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乔合林、纪爱林、乔广德、乔治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乔合林、纪爱林、乔广德、乔治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截止2015年8月1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47532.69元,及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同时依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所有费用支出;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乔合林于2013年3月11日在东明联社海头信用社申请贷款150000元,用于运输流动资金,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2014年2月15日,利率10.5‰。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乔广德、乔治峰。该笔贷款发放后未偿还贷款本金,止2015年8月19日结欠本金15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47532.69元。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贷款本息,现贷款已形成不良��违反合同规定。被告纪爱林系乔合林的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带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人民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黄春峰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张风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