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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2月19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兴路东兴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对开,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BJ130-A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3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用户资料、通话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销售票据、合格证;诊断证明书、病情介绍;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