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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威盛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郑存然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威盛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郑存然,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威盛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卫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存然,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横村。法定代表人田运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阳市威盛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存然、第三人安阳市广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威盛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