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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华,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680号原告:王瑞华,女,生于1963年6月2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潮汕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董事长。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原告王瑞华与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瑞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瑞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长  欧从众审判员  洪 鲜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