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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4673号原告: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彭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青,女。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青、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2,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以172,320元为基数,自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5年6月29日起以传真形式向原告传送订单,共采购明纬开关电源之货款共计为322,320元整。被告本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收票一个月付款的账期付清原告到期货款,但被告仅于2015年11月19日支付原告现金68,168元整以及银行承兑汇票31,832元整;2016年3月22日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50,000元整。余下172,320元整到期货款至今未付,期间原告有发催款通知书、打电话及多次上门催款。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诉请主张的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公司财务盖章确认的应收款对账单,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合计172,320元理应由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前付清,现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72,3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乐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2,32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计1,873元,由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