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叶仙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叶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34号。负责人:胡伟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繁,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帅,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叶仙娥,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叶仙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叶仙娥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仙娥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案款79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86元,执行费1472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叶仙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