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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德玉、王春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李德玉,王春兰,李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232号原告: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常阴沙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7893527X。法定代表人:兰成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平,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玉,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春兰,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案在审理原告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玉、王春兰、李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洋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