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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更新与马彦龙、杨志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更新,马彦龙,杨志英,冯红梅,冯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742号原告:王更新,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居民,住隆德县。被告:马彦龙,男,回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被告:杨志英,男,回族,1986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被告:冯红梅,女,回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被告:冯世红,女,回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1日受理的原告王更新诉被告马彦龙、杨志英、冯红梅、冯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白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