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更新与马彦龙、杨志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更新,马彦龙,杨志英,冯红梅,冯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742号原告:王更新,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居民,住隆德县。被告:马彦龙,男,回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被告:杨志英,男,回族,1986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被告:冯红梅,女,回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被告:冯世红,女,回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隆德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1日受理的原告王更新诉被告马彦龙、杨志英、冯红梅、冯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白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