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马英俊与杨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俊,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马英俊,男,回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身份住址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杨静,女,俄罗斯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5万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