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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诉被告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534号原告: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兴发酒店1、2号门面)。注册证号:520425600131157。负责人:邓建红,男,1976年1月2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杨建,男,20多岁,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诉被告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需继续寻找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云自治县巴丹磁砖超市负担。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