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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822号原告:屈某。被告:朱某。原告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