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岩,长春市四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开运街130号,法定代表人万晓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岩,男,33岁,1984年1月26日,汉族,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四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与自立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得柱。上诉人吉林省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