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和鸣、夏灿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鸣,夏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平和鸣,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夏灿根,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平和鸣与被告夏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夏灿根归还给原告平和鸣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相应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