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彭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彭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64号原告:陈素芳,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萍乡市,被告:彭先飞,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萍乡市,原告陈素芳与被告彭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素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素芳负担。审 判 长 邹小蓉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