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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彭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彭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64号原告:陈素芳,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萍乡市,被告:彭先飞,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萍乡市,原告陈素芳与被告彭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素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素芳负担。审 判 长  邹小蓉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