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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2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与常州市翔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国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常州市翔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国峰,牟妹芬,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2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大街168号。负责人:张谷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芹芳,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住常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晓彤,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翔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东青。法定代表人:周国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国峰,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翔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牟妹芬,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沟头村***号。法定代表人:童银生,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翔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国峰、牟妹芬、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戚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裁判: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及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530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戚区法院申请执行,戚区法院已立案受理。现因区划调整,戚区法院已全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戚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常州市翔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国峰、牟妹芬、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戚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位于常州市戚墅堰区的厂房(所有权证号:常戚村字第2006-35号、2007-34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常戚集用【2006】第00131号、常戚集用【2011】第0436523号)以及厂房内的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并对其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价值为6985084元,其中土地价值为365084元,权证内房产价值为4345000元,权证外房产价值为1877000元,附属设施价值为398000元。戚区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拍卖,经过三轮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戚区法院陆续收到以被执行人为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的系列案件,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的上述财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拖欠的债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对上述财产以起拍价4471000元的价格进行司法变卖,现买受人常州市丁堰鑫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66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得款6666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依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以及戚区法院作出的(2013)戚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参与分配,二案受偿金额为5000000元。本案受偿金额为434895.3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拍卖材料、款物交接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水泥制品厂位于常州市戚墅堰区的土地和厂房,得款66660000元,本案受偿金额为434895.38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戚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