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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乐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乐,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599号原告:周乐,女,1992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周玉良,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闫孙东,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孝君,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诉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乐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乐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周乐负担。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长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