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亚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徐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8755-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斯源,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松,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亚平,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亚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6031.5元;二、被告徐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担保费2275元;三、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维仕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徐亚平负担1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亚平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徐亚平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66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邮寄的法律文书未能送达。现被执行人查找不着,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749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