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与张彦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负责人韩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年利率10.8%计算);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某抵押的房产,在抵押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负担案件受理费23093元,执行费2479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黄河水文队北侧西包公路东榆阳乡家属院1、2号(产权证号:00118**);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81号(产权证号:00100**);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华路人行家属院3排4号(产权证号:00291**)的三套房产,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