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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刘甫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甫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三里桥社区酒厂路57号。法定代表人:花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四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甫成,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甫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商城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