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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代可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可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贽亦、侯毅,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代可翠,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代可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解除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可翠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SRC-0512);返还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水融城小区3幢1305号房屋;及被执行人代可翠需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336.8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8608元、保全费2867元、公告费52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可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对被执行人代可翠进行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综上所述,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代可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解除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代可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山水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