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陈杰、桑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陈杰,桑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占东,行长。被执行人:陈杰,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身份证号:230422196905201115。被执行人:桑福华,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身份证号:230422196906191123。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杰、桑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绥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