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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志学与朱从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学,朱从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496号原告:陈志学,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朱从举,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原告陈志学与被告朱从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志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裁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学负担。审判员  石声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馨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