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鸿鑫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鸿鑫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209号原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培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英。被告:王鸿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鸿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