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桂振林、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振林,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8-1号申请人:桂振林,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和平路19号,机构代码:91340881574442449A。法定代表人:都旭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桂振林与被执行人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