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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邮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燕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邮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邮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鼎山大道。法定代表人:万朝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燕,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邮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邮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余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杨燕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邮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010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