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平、俞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平,俞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平,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俞士荣,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晓平与被执行人俞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0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士荣的银行帐户(帐号内无大额存款),并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俞士荣查找无下落,本案已布控,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