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翔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翔,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徐汇区。辩护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翔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翔与被害人吴某网上结识后相约在本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XX酒店XXXX号房间见面。其间,被告人陈翔趁被害人吴某不注意,将随身携带的具有镇静安眠成分的药水滴入饮料中让吴饮用,致吴昏睡没有知觉,陈翔趁机劫取吴的iPhone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61.15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翔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予以翻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检验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截图,上海市旅客住宿登记簿,被害人吴某提供的手机发票,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仍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翔具有坦白情节等为由请求对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