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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玉勇与徐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勇,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92号申请人:孙玉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旭,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孙玉勇与徐旭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孙玉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徐旭债权7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