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贾贤芬与崔道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贤芬,崔道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581号原告:贾贤芬,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崔道理,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贾贤芬与被告崔道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储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