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远峰、刘士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远峰,刘士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389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男,1989年12月5日生,任该公司新集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远峰,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刘士寒,女,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远峰、刘士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远峰、刘士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远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600元及利息;2.被告刘士寒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付远峰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14日归还,约定月利率9.6‰,逾期利率14.4‰。被告刘士寒,祁金龙、刘桐生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0月14日,被告归还本金142400元,下欠本金876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远峰对借款本息未予偿还。被告付远峰、刘士寒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被告付远峰与原告下属单位原新集信用社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新集信用社;借款人:付远峰。借款金额:230000元。借款用途:经营电器。还款来源:1.用于经营电器收入。2.用于家庭所有经营收入。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4日。贷款利率:借款期限内固定利率,月息9.6‰;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债权担保:由祁金龙、刘桐生、刘士寒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下属单位原新集信用社与被告刘士寒,祁金龙、刘桐生订立《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主债权:为被告付远峰的23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债务履行期为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4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远峰交付借款230000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2400元。借款到期后,下欠借款本金87600元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存款凭条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单位原新集信用社与被告付远峰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付远峰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贷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刘士寒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付远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付远峰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刘士寒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士寒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付远峰、刘士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程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敬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