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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朋飞与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朋飞,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390号原告:董朋飞,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被告: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NUF14J。住所地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保文,该公司经理。原告董朋飞与被告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董朋飞以与邢台华洋薯业有限公司杨保文协商,杨保文答应于2017年农历腊月三十偿还欠款,并出具欠条,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朋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董朋飞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朋飞负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