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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金彬与雷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彬,雷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80号原告:周金彬,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雷波,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周金彬与被告雷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金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金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