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雪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王雪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66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庄头市场。法定代表人:刘高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雪冬,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诉王雪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雪冬的起诉。本院认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王雪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