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清安与于本东、于秀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安,于秀芳,于本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078号原告:刘清安,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秀芳(于秀方),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本东,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刘清安与被告于秀芳、于本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刘清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刘清安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刘清安56.00元,另112.00元,由刘清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