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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清安与于本东、于秀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安,于秀芳,于本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078号原告:刘清安,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秀芳(于秀方),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本东,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刘清安与被告于秀芳、于本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刘清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刘清安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刘清安56.00元,另112.00元,由刘清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