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彪与职林林、职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职林林,职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350号原告:王彪,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职林林,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职楷锋,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诉被告职林林、职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彪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文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