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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彪与职林林、职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职林林,职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350号原告:王彪,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职林林,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职楷锋,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诉被告职林林、职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彪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文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