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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刚、朱秀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朱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异17号案外人朱秀林,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被执行人朱秀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朱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秀林对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朱秀洪在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江南佳苑安置房项目收益款的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进行了听证审查,案外人朱秀林、申请执行人徐刚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朱秀洪经本院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秀林称,建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朱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朱秀洪在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江南佳苑安置房项目店面房收益。该收益款名义上是朱秀洪的款项,实际上属我所有。我是安置房的实际所有人,朱秀洪并未出资建设,只是占用了安置房的个人份额。朱秀洪的个人份额已于2012年5月30日协议转让给我,此后我又从他人处受让二个人份额,凑成三个人的份额,得到一套房屋指标,并向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二十七万余元的建房款,村委会也认可我是安置房的权利人。为此要求解除被执行人朱秀洪在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江南佳苑安置房项目店面房收益的查封。案外人为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协议一份,拟证明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拟将乾潭村江南坞自然村和西源自然村整体搬迁至建德市乾潭集镇,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建造房屋,自然村村民每三人可享受一套安置房。朱秀洪属下山脱贫安置对象,朱秀洪将安置份额以人民币35000元转让给朱秀林;2、交款票据、银行进账单一组,拟证明朱秀林以朱秀洪的名义缴纳购房款,实际出资人系朱秀林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徐刚称,安置房的产权人是被执行人朱秀洪,而不是案外人朱秀林。朱秀洪和朱秀林是亲兄弟,转让协议真实性存疑。该房屋是安置房不允许转让,即使真实的也应该是无效的。村委会的名册中,安置房登记在朱秀洪名下,村委会认可的是朱秀洪,而不是朱秀林。店面房出售的款项是属于所有下山脱贫安置人员。朱秀洪作为下山脱贫安置人员,享有店面房的收益分配,请求驳回案外人朱秀林的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执行人朱秀洪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017年2月20日本院向李邦洪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2、2017年3月3日本院向胡荣根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3、2017年3月6日本院向案外人朱秀林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江南佳苑安置房户主登记信息一份;5、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资建房交款情况一份;6、朱秀洪交款明细一份。对案外人所举证据,申请执行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对证据1系朱秀林与朱秀洪私下买卖安置房指标,该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2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当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朱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3)杭建执民字第567-1号执行裁定,于同年2月20日向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朱秀洪的应收款人民币33500元(小于33500元的按实际金额提取)。案外人朱秀林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拟将乾潭村江南坞自然村和西源自然村整体搬迁至建德市乾潭集镇,由该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建造房屋,自然村村民每三人可享受一套安置房。朱秀洪属安置对象。本院认为,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农村住房改造安置房项目,安置对象是乾潭村江南坞自然村和西源自然村的村民,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安置主体所有。本案中,从案外人提供的收款收据、本院调取的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农村住房改造安置房(江南佳苑)的户主登记信息来看,安置房的权利主体均指向被执行人,故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该项目的收益合法有据,至于案外人提出以被执行人的名义缴纳购房款的行为,并不能对抗本案的执行,对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朱秀林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