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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琪与陈春莲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陈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民初1844号原告:王琪,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陈春莲,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王琪与被告陈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琪到庭参加���讼,被告陈春莲经本院刊登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里理由:2015年9月15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主张其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履行。原告王琪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陈春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陈春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认证的权利,原告王琪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春莲向原告王琪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由被告陈春莲向原告王琪出具借据。即日,原告王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告陈春连30000元。之后,原告王琪要求被告陈春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春莲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春莲向原告王琪借款,有原告王琪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故对原告王琪要求被告陈春莲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王琪要求被告陈春莲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琪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春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义杰人民陪审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军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证据目录原告王琪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王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王琪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陈春莲身���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陈春莲的身份情况。证据三、营业执照,证明被告陈春莲系个体工商户的事实。证据四、借款合同,证明被告陈春莲向原告王琪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及约定的借款利息。证据五、借条,证明被告陈春莲向原告王琪借款30000元的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