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喻某、徐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财保5号申请人喻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徐某,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喻某于2017年5月19日因离婚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名下62×××99账户中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元;并自愿提供喻xx所有的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某62×××99账户中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元。期限为2018年5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帅群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