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执1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池上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池上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池上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池上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池上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东池村。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池上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东池村。申请执行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池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池上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池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