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陆惠泉、杭州恒信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陆惠泉,杭州恒信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218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惠泉,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恒信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4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冯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惠泉、杭州恒信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黛丽·?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