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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日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日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日忠(自报),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日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日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14日20时8分许,被告人杨日忠醉酒后驾驶桂H×××××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街道三洲大道飞马公园对开路段时,因失控导致车辆与导流岛发生碰撞。后经鉴定,被告人杨日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3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日忠的供述;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细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日忠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日忠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日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日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杨日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日忠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日忠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日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日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日忠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日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