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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广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80号原告:马广文,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侯玉俊,该支行行长。原告马广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广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广文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薛茸茸书 记 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