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61号被执行人田春,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田春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6刑初63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判处田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田春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1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及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下落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罚金应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刑初637号刑事判决有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