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方美云申请执行曹小红、杨青元、卢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云,曹小红,杨青元,卢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67-1号申请执行人方美云,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曹小红,女,1975年1月2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杨青元,男,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卢忠会,女,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方美云申请执行曹小红、杨青元、卢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小红、杨青元、卢忠会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方美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小红、杨青元、卢忠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小红、杨青元、卢忠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方美云借款本金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执行费14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4860元,并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小红有车辆一台,号牌号码:贵BW35**;车辆品牌:宝马牌;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C388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小红的车辆一台,号牌号码:贵BW35**;车辆品牌:宝马牌;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C3885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