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牛国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东,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牛国东,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宝庄村南六条*号。被执行人何敏,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号附*号*幢*单元***号附*号。被执行人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法定代表人:于文凯,总经理。牛国东与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2民终5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150号民事判决。二、何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牛国东工程款十四万零七百六十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三、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何敏承担的给付工程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牛国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牛国东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牛国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0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