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锋华、黄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锋华,黄炳强,陈细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锋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黄炳强,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陈细珠,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黄锋华与被执行人黄炳强、陈细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锋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9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炳强、陈细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5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炳强、陈细珠所有的龙海市××镇××村祥云豪庭1号楼2804号房屋,并于2017年1月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最高价827552元拍卖成交。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龙执字第1457号《关于对被执行人黄炳强、陈细珠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对上述可供分配执行款827552元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黄锋华可分得债权金额为68386.19元。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黄锋华发放执行款68386.19元。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炳强、陈细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锋华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炳强、陈细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道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