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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与佛山市利维斯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佛山市利维斯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坤军,云浮市利维斯顿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493号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路以东、季华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7105672U。负责人: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利维斯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68号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季华西路与紫洞路交汇处)东区G座0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24951485。法定代表人:肖坤军。被告:肖坤军,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利维斯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地号:06-02-0329)往广州方向第一卡至第四卡。注册号:445302000020078。法定代表人:罗师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利维斯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坤军、云浮市利维斯顿石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晖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