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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丽、尹志成、柏长库、赵明艳、王东、王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丽,尹志成,柏长库,赵明艳,王东,王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真,理事长。被执行人邱丽,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绥滨县绥滨镇。被执行人尹志成,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庆安村一组。被执行人柏长库,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庆安村一组。被执行人赵明艳,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庆安村一组。被执行人王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庆安村一组。被执行人王奎仁,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庆安村一组。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丽、尹志成、柏长库、赵明艳、王东、王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