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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泽峰与涂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峰,涂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743号原告:王泽峰,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涂水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王泽峰与被告涂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水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泽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涂水源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136800元,本息合计32680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涂水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涂水源向王泽峰借款19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涂水源未支付利息,且借款本息经王泽峰多次催讨未果。涂水源未作答辩。王泽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二份。涂水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对王泽峰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王泽峰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7日,涂水源以从事生产经营为由向王泽峰分别借款40000元、150000元,并向王泽峰出具借据二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后,涂水源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王泽峰与涂水源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泽峰主张涂水源偿还借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供的借据为凭,予以支持。王泽峰主张上述借款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36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涂水源并应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涂水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涂水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王泽峰偿还借款190000元、支付利息136800元,合计326800元,并向王泽峰支付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涂水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羽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