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海英、滕树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英,滕树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436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英,女,生于1982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滕树征,男,生于1979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英与被执行人滕树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滕树征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为济南滕仕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调查,滕树征系山东滕仕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且被执行人滕树征的股权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赵海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滕树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